
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以及《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交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学会开展正常工作及活动的支撑和保证。会费应做到依法收取、依法开支、依法管理和收支平衡。
第三条 会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3.利息收入。
第四条 会费交纳范围和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普通会员每人每年50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元)。
2.高级会员每人每年200元。
3.学生会员免交会费。
4.离退休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一般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其中高校单位每年6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其中高校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其中高校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4.副理事长单位每年50000元,其中高校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0元。
5.理事长单位每年200000元。
6.兼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理事长单位的,按最高标准收取,不累计。
7.军队相关单位及社会公益组织单位会员免交会费。
(三)按上述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可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学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
1.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开支。
2.学会刊物、资料、论文,翻译国内外技术资料、稿酬等开支。
3.专利申请。
4.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与维护。
5.表彰、奖励活动,资助、扶贫和培养科技人才的开支。
6.办公费用的开支。
7.召开各种学术会议、举办讲座、培训、展出等活动的开支。
8.组织各种学习、调研等活动开支。
9.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活动开支。
10.慰问活动:慰问生产一线科技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慰问生病会员,会员病逝悼念,慰问贫困职工等开支。
11.安全性评价、技术咨询、技术鉴定、技术标准、规程制度建设等各种费用支出。
12.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1.个人会员由学会委托会员单位和专委会发展,所收会费按一定比例拨付给会员发展单位和专委会。
2.单位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直接收取、管理、使用。
3.学会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会费交纳时限和逾期处理
(一)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第二季度末为当年缴费的最后期限。
(二)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三)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给予提示,若提示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报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后,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