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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是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缩写CQSEE。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电机工程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本会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重庆市电机工程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本会贯彻国家资助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机工程领域先进技术,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举办科技展览,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组织青少年参与电机工程领域的科技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论证与评估、科技评价、成果鉴定、标准化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工程教育认证和工程能力认证、继续教育和培训、电力安全评价、重大电力事故技术调查与分析,以及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创新管理等工作。

(六)向有关部门举荐为电机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办重庆市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奖励和推荐工作。

(七)开展国内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国内外电机工程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学术活动或标准化活动。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电机工程技术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普书刊、科技书籍、报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以及相关的数字出版活动,传播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信息。

(九)兴办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重庆市电机工程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电机工程领域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单位会员:在重庆市电机工程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电机工程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以及与本会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给予警告,如警告后3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在会员中按一定比例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总数不得低于70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总数不超200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六)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七)进行会员奖励、表彰活动;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5年(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重庆市电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重要文件,或授权其他学会负责人签署重要文件;

(五)负责协调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协商提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的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部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单位的补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通过。本会开展会员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财务资质的单位做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2019年11月21日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